服務內容 |
港珠澳車牌 |
服務區域 |
全深圳 |
服務周期 |
3個月 |
所需材料 |
境外到廣東省投資企業(含港澳臺地區和外國公司及境外投資者) 申請條件: 境外投資者到廣東省投資,3年內(含申辦年度)累計納稅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在合同有效期內可準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; 累計納稅額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準予辦理第2輛;累計納稅額達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,準予辦理第3輛。 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境外投資者,不受以往數量限制,符合上述申辦條件,可申請辦理。 投資者包括境外的公司、企業、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。 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: (1)《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》 (2)屬于港澳臺投資企業的,提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》或《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》; 屬于國外投資企業的,提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》或《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》; 屬于外資金融機構的,提交《金融業務許可證》以及中國銀監會批文(外資金融機構); 屬于境外投資辦學、醫療、聯合律師事務所等的,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; (3)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或其他證明文件; (4)企業完稅憑證(提交時須通過網上核查); (5)投資者登記文件;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《商業登記證》和公司注冊處《公司注冊證書》; 屬香港無限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《商業登記證》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《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》(即公司查冊); 屬澳門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《商業登記證明》;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,提供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; 屬國外公司的,提交該公司的海外商業登記證(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、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); 屬個人的,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(港澳居民提交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》,臺灣居民提交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,外國公民提交其《護照》及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、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); 屬其他投資者的,提供當地政府部門出的的商戶登記文件。 (6)機動車登記文件;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《機動車登記文件》。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應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,應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系(子母公司、股東或董事):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,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《周年申報表》;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,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《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》;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,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《商業登記證明》;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,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,并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。 (7)駕駛人證件; 屬香港或澳門居民的,提交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》; 屬外國公民的,提交外國《護照》(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、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);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》; (8)機動車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、尺寸為88mm×60mm的彩色照片1張,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。 |
所得材料 |
港珠澳大橋通行車牌 |
補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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